建筑結構丨重大消息:乙類及以下房屋建筑不再要求地震安評
時間:2015/12/24
國務院于2015年10月15日印發了《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》(國發〔2015〕58號),以下簡稱國發58號文),對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中介服務事項進行了規范。
附:需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目錄(暫行)
一、核工程
核電廠;核燃料后處理廠;核供熱站;核能海水淡化工程;高放廢物處置場;其他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設施建設工程。
二、水利水電工程
參照行業標準NB35047-2015《水電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》,包括:壩高超過200m或庫容大于100億m3的大(I)型工程,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0.10g及以上地區內壩高超過100m的1、2級大壩。
三、房屋建筑工程
國家標準GB50223-2008《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》規定的特殊設防類(甲類)房屋建筑工程。
四、城市基礎設施工程
國家標準GB50223-2008《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》和國家標準GB50909-2014《城市軌道交通結構抗震設計規范》中規定的特殊設防類(甲類)城市基礎設施工程。
五、油氣儲運工程
國家標準GB50470-2008《油氣輸送管線線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》規定的重要區段管道。
六、公路工程
參照行業標準JTG B02-2013《公路工程抗震規范》,包括:位于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0.30g及以上地區內的單跨跨徑超過150m的特大橋。
七、鐵路工程
參照國家標準GB50111-2006《鐵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》,包括:穿越大江大河(主航道)的隧道;海底隧道;水深大于20m、墩高大于80m、跨度大于150m的鐵路橋梁。
八、化學工業建(構)筑物
參照國家標準GB50914-2013《化學工業建(構)筑物抗震設防分類標準》,包括:涉及光氣合成、精制、使用及存儲的特殊設防類(甲類)建(構)筑物和廠房。
九、水運工程
參照行業標準JTS 146-2012《水運工程抗震設計規范》,包括:液化天然氣碼頭和儲罐區護岸。